自2018年中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改革:26种产品不再实施强制认证

时间:2018-12-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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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改革

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及实施方式的公告

〔2018年第11号〕


为深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强化市场主体责任,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现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做出如下改革调整:

一、对部分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部分产品(见附件1)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其指定认证机构应注销已出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国家认监委注销相关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所涉及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业务范围。

二、对部分产品增加自我声明评价方式

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部分产品(见附件2)增加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相关企业可选择由指定认证机构按既有方式进行认证,也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见附件3),采用自我声明方式证明产品能够持续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并完成产品符合性信息报送。

附件:1. 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清单 

2. 适用自我声明方式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认监委

2018年6月11日

附件1

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清单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类别代码

对应CCC认证目录类别

涉及CCC认证实施规则

1

不易燃液体电喷枪

0507

电动工具

CNCA-C05-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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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801

消防产品

CNCA-C18-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


气溶胶灭火装置

1812

消防产品

CNCA-C18-03: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设备产品》

注:未标注序号的产品在CCC产品目录中属于1种产品下的部分产品。


 

 

附件2


适用自我声明方式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调整后

方式

产品名称

产品类别代码

对应CCC认证目录类别

涉及CCC认证实施规则

自我声明程序A

(自选实验室型式试验+自我声明)

信息技术设备、音视频设备中的标称额定电压小于等于5VDC,标称额定消耗功率小于15W(或15VA),且无可充电电池的设备(III类设备)


音视频设备、信息技术设备

CNCA-C08-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音视频设备》、 CNCA-C09-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技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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